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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法所稱資本、資本總額及資本全額,除第二十四條所稱資本不限於實收資本外,其餘指
實收資本。
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銀行,於收足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所定之資本全額後,適用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
中華民國83年7月26日
中華民國91年8月27日財政部臺財融(一)字第0911000674號令修正發布第七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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