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附表一-銀行相關業務公益信託設立及受託人許可申請書.odt
- 附表二-受託人(信託監察人、諮詢委員會成員)履歷書(一).odt
- 附表三-法人受託人(信託監察人、諮詢委員會成員)履歷書(二).odt
- 附表四-新任受託人(信託監察人、諮詢委員會成員)願任同意書(格式).odt
- 附表五-信託事務計畫書.odt
- 附表六-收支預算書.odt
- 附表七-銀行相關業務公益信託設立及受託人許可書.odt
- 附表八-信託事務處理報告書.odt
- 附表九-收支計算表.odt
- 附表十-資產負債表.odt
- 附表十一-財產目錄.odt
- 附表十二-辭任申請及理由書.odt
- 附表十三-解任申請及理由書.odt
- 附表十四-信託監察人報酬請求書.odt
- 附表十五-公益信託關係消滅信託事務處理報告書.odt
- 附表十六-公益信託關係消滅結算書.odt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
中華民國93年6月30日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票字第10640003840號令修正發布第十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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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十條
受託人應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送信託監察人審核後,報主管機關核備:
一、該年度信託事務處理報告書。
二、該年度收支計算表及資產負債表。
三、該年度終了時信託財產目錄。
前項各款文件,受託人應於主管機關核備通知送達之翌日起三十日內,於其執行信託事務之
場所及資訊網路公告至少連續三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