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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
中華民國93年6月30日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票字第10640003840號令修正發布第十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十條

    受託人應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送信託監察人審核後,報主管機關核備:
    一、該年度信託事務處理報告書。
    二、該年度收支計算表及資產負債表。
    三、該年度終了時信託財產目錄。
    前項各款文件,受託人應於主管機關核備通知送達之翌日起三十日內,於其執行信託事務之
    場所及資訊網路公告至少連續三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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