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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
中華民國90年12月26日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國字第10902733171號令修正發布第六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六條

    票券金融公司副總經理、協理或與其職責相當者,應具備良好品德、領導及有效經營票券金
    融公司之能力,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票券金融公司或銀行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擔任票券金融公司或銀行總行副經理以上
      或同等職務,成績優良。
    二、票券金融公司或銀行工作經驗三年以上,並曾擔任票券金融公司或銀行總行經理以上或
      同等職務,成績優良。
    三、從事資訊、科技、法律、電子商務、數位經濟、財務會計、行銷或人力資源等專業領域
      之工作經驗十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四、有其他事實足資證明其具備票券業專業知識或經營票券業之能力,可健全有效經營票券
      金融公司業務,並事先報請主管機關認可。
    具備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資格者,僅得擔任其專業領域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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