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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會會員代表,以信託業之董(理)事、副理或相當職級以上之人員,已
成年且無公司法第三十條及商業團體法第十七條第一項各款之情事者為限
。
會員代表喪失其代表資格,原派會員應另派代表補充之。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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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一至二人暨其他會務工作人員若干人,承理
事長之命,辦理會務。
會務工作人員之聘用,應由理事長檢具學經歷證件,提經理事會通過,報
請主管機關備查,秘書長及副秘書長以外會務工作人員之聘用,於提理事
會前,應經試用期滿成績合格。
會務工作人員之解聘,應由理事長提經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主管人員之異動應於理事會通過聘用、解聘或其他離任情形之日起十五日
內報請金管會備查。
會務工作人員之管理悉依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其
待遇及服務章則等另訂之,經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並分別報請主管機關和
金管會核備。
會務工作人員,除特殊情形外,不得擔任信託業之任何兼職或名譽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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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
中華民國90年3月7日
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託管字第1110001159號函報主管機關修正發布第九條、第二十六條條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19日第8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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