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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中央銀行/業務
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中央銀行台央業字第1130012715號令修正發布第6、9、10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六、金融機構每日流動準備比率不得低於本行規定之最低標準(以下簡稱
      最低流動準備比率)。
      前項最低流動準備比率,由本行洽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
      金管會)與農業部訂定。

  • [修正]

  • 九、金融機構每日流動準備比率未達最低流動準備比率者,由本行洽請金
      管會或農業部通知限期調整。

  • [修正]

  • 十、銀行、全國農業金庫及信用合作社應按月填報「新臺幣到期日期限結
      構分析表」,並控管月底之未來零至三十天資金流量期距缺口對新臺
      幣資產總額之比率(以下簡稱期距缺口比率)。
      銀行、全國農業金庫及信用合作社前項期距缺口比率未達本行訂定之
      最低比率者,應即通報本行業務局;本行另分洽金管會或農業部。
      本行於必要時,得要求銀行、全國農業金庫及信用合作社隨時填報及
      說明期距缺口比率資料,並派員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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