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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金融機構每日流動準備比率不得低於本行規定之最低標準(以下簡稱
最低流動準備比率)。
前項最低流動準備比率,由本行洽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
金管會)與農業部訂定。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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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金融機構每日流動準備比率未達最低流動準備比率者,由本行洽請金
管會或農業部通知限期調整。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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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銀行、全國農業金庫及信用合作社應按月填報「新臺幣到期日期限結
構分析表」,並控管月底之未來零至三十天資金流量期距缺口對新臺
幣資產總額之比率(以下簡稱期距缺口比率)。
銀行、全國農業金庫及信用合作社前項期距缺口比率未達本行訂定之
最低比率者,應即通報本行業務局;本行另分洽金管會或農業部。
本行於必要時,得要求銀行、全國農業金庫及信用合作社隨時填報及
說明期距缺口比率資料,並派員檢查。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中央銀行/業務
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中央銀行台央業字第1130012715號令修正發布第6、9、10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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