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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
中華民國84年9月23日
中華民國97年6月24日財團法人農業信用保證基金第九屆第二十五次董事會議審議通過修正第四點(中華民國97年7月3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金字第0975013138號函准予備查)

修正內容

  • [修正]
  • 四、金融機構保證績效評鑑方式如下:
     (一)分銀行組(含全國農業金庫)及農漁會組二組進行評鑑。
     (二)每年評選績優單位總數合計以五十個單位為原則,按當年度銀行組及農漁會組各組
        保證貸款金額占全體保證貸款金額比率分配各組績優單位數,並各依評定後之積分
        排序,區分為特優單位、優等單位及甲等單位。
        特優單位:積分排序在前10%者。
        優等單位:積分排序在10%以後至40%者。
        甲等單位:積分排序在40%以後者。
     (三)受評鑑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列為績優單位:
        1.當年度辦理保證案件件數未達十件或保證貸款金額未達新台幣一千萬元者
        2.當年底授信品質未達第一級授信單位標準者。
        3.當年度因授信品質欠佳經本基金調降授信單位保證成數者。
        4.評定之積分為零分以下者。
     (四)受評鑑單位積分計算方式如下:
        1.當年度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以下同,並以本基金收文日為憑)辦理保證案件
         ,其件數每件給與O.一分,保證貸款金額每一百萬元給與一分,不足百萬元部
         分,依比例給分。
        2.當年度逾期保證餘額,每增加十萬元減一分,不滿十萬元部分,依比例減分。
        3.當年度代位清償淨額,每增加十萬元減三分,不滿十萬元部分,依比例減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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