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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抵押權之設定
信用保證之貸款,其用途為重置(建)或修繕(復)廠房、營業場所、機器、設備之抵
押權設定相關事宜得依總行規定辦理。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
中華民國95年7月21日
中華民國99年2月6日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99)保證規劃字第6104722號函修正發布第九點、第十三點;並自即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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