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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
中華民國91年10月2日
中華民國97年3月19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四字第0970010378號令修正發布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九條

     資產池、創始機構、服務機構及備位服務機構概況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信託財產或受讓資產種類、名稱、數量、價額、平均收益率、期限、信託或受讓時期
       、列入資產池篩選標準及其他相關統計資料(附表一至附表十六)。
     二、創始機構財務及業務概況:包括事業簡介(列示設立日期、營業項目、信用評等)、
       事業組織、關係企業圖、營運情形、財務狀況及受處罰情形(以上列示內容同第十條
       第一款第一目至第六目)。
     三、服務機構及備位服務機構財務及業務概況:包括事業簡介(含設立日期、營業項目、
       信用評等)、事業組織、關係企業圖、營運情形、財務狀況(以上列示內容同第十條
       第一款第一目至第六目)。
     四、信託財產或受讓資產本金或其所生利益、孳息及其他收益分配之方法。
     五、信託財產或受讓資產管理處分之方法。
     六、會計師出具信託財產或受讓資產之評價方法、基本假設及價格允當性意見。
     七、信託財產或受讓資產移轉的重要合約及條件。
     八、資產池之資產組群發生變動或為維持資產池之資產組群所需新增資產之條件與方法。
     九、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清償後,資產池之賸餘財產依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或資產證
       券化計畫,分配與殘值受益人之條件與方法。
     十、其他本會規定應記載之事項。

  • [修正]
  • 第十條

     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概況及職責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概況:
      (一)事業簡介:
         1.設立日期。
         2.最近三年股本形成經過。(附表十七)
         3.營業項目。
         4.沿革:最近五年度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發行(附表十八)、董事、監察
          人或持股比率百分之五以上股東之移轉股權、經營權之改變(附表十九)及其
          他重要紀事。
         5.受託機構之信用評等。
      (二)事業組織:列示公開說明書刊印日前一個月月底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之法人
         股東下列資料:
         1.股權分散情形:
          (1)股東結構:各類股東之組合比例。(附表二十)
          (2)主要股東名單:持股比率百分之五以上股東之名稱、持股數額及比率。(
            附表二十一)
         2.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及各部門及分支機構主管之姓名、就任日期、持有受
          託機構之股份數額及比率、主要經(學)歷、目前兼任其他公司之職務。(附
          表二十二)
         3.董事及監察人之姓名、選任日期、任期、選任時及現在持有受託機構或特殊目
          的公司股份數額及比率、主要經(學)歷;屬法人股東者,應註明其代表人。
          (附表二十三)
      (三)關係企業圖:列示公開說明書刊印日前一個月月底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之法
         人股東與關係企業間之關係、相互持股比率、股份及實際投資金額。
      (四)營運情形:列示公開說明書刊印日前一個月月底,已發行其他受益證券或資產基
         礎證券之名稱、發行金額及支付本金或其所生利益、孳息及其他收益分配之情形
         。(附表二十四)
      (五)財務狀況:列示最近二年度之會計師查核報告、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股東權益
         變動表。
      (六)受處罰之情形:列示最近二年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受主管機關處分及糾正之
         時間及詳情。
      (七)訴訟或非訟事件: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目前尚在繫屬中之重大訴訟、非訟或
         行政爭訟事件,其結果可能對受益人權益有重大影響者,應揭露其系爭事實、標
         的金額、訴訟開始日期、主要訴訟當事人及目前處理情形。
     二、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職責:
      (一)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職權及義務。
      (二)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支出費用之償還及損害賠償之事項。
      (三)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之報酬、種類、計算方法、支付日及方法。
      (四)受託機構與信託監察人召集受益人會議之事由或監督機構與特殊目的公司召集持
         有人會議之事由。
      (五)受託機構應選任特殊目的信託監察人之事由及其專門學識或經驗或特殊目的公司
         選任監督機構之事由及其經驗。
     三、其他本會規定應記載之事項。

  • [修正]
  • 第十二條

     信用評等及信用增強應記載事項:
     一、信用評等機構對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信用評等之評等報告。
     二、信用增強機構之財務及業務概況:
      (一)事業簡介:列示設立日期、營業項目、信用評等。
      (二)事業組織:列示內容同第十條事業組織。
      (三)營運情形:列示公開說明書刊印日前一個月月底,為其他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
         券之信用增強機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名稱、發行人、發行金額及信用
         增強方式及內容。(附表二十五)
      (四)財務狀況:列示最近二年度之會計師查核報告、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股東權益
         變動表。
     三、信用增強之方式及內容。
     四、其他本會規定應記載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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