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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有價證券櫃檯買賣之終止,除本會另有規定外,應由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依有關法令或前條所
定契約之規定報請本會備查。 -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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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刪除)
-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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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刪除)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
中華民國71年8月23日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60008666號令修正發布第十條;刪除第十三條、第十七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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