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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指經營有價證券之保管、帳簿劃撥及無實體有價證券登錄之
事業。
證券商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依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核准辦理
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移轉及保管業務,非屬前項所稱之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本規則所稱參加人,指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開設帳戶送存證券並辦理帳簿劃撥之人。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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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經營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應經本會核准。
每一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以設立一家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為限。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
中華民國78年8月18日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80362060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第三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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