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增訂]
-
第三條之一
本會得委託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
賣中心或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受理第七條第二項展延案件、
第十二條至第十三條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及追加募集案件,並訂定第
三十三條第一項申請(報)書格式及書件內容。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或臺
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經本會委託受理前項案件,於申請核准或
申報生效後,經發現有本準則所定得撤銷或廢止其核准或申報生效之情形
者,本會得命受託機構撤銷或廢止其核准或申報生效。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
中華民國93年10月30日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20385293號令修正發布增訂第三條之一條文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history
歷史沿革
extension
制定依據
menu_book
相關解釋令函
change_circle
異動說明
drive_file_rename_outline
提案草案
file_download
檔案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