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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投資說明書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基金概況。
二、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概況。
四、投資風險揭露。
五、受益憑證轉讓之方式及限制。
六、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規定應記載之事項。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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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概況至少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事業簡介。
二、事業組織。
三、利害關係公司揭露。
四、營運概況。
五、最近二年度綜合損益表及資產負債表。
六、最近二年受本會處罰之情形。
七、對受益人權益有重大影響之訴訟或非訟事件。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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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本準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二十七日修正發布之第七條自一百零二會計年度施行外
,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
中華民國93年10月30日
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10033473號令修正發布第四條、第七條、第八條條文,除本次修正發布之第七條條文自一百零二會計年度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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