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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經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本會申請許可:
一、公司章程。
二、營業計畫書:載明業務經營之原則、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與訓練、場地設備概況及
未來一年財務狀況預估。
三、發起人會議紀錄。
四、發起人名冊:載明姓名或名稱、身分證(外僑居留證、永久居留證或護照)號碼或公司
統一編號、住址、公司所在地、出資額及認股比率。自然人發起人應檢附身分證明文件
;法人發起人應檢附公司章程、公司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繼續經營之證明文件、代
表人出任之指派書及被指派人同意書、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董事
名冊、監察人名冊、持股百分之三以上主要股東名冊及關係企業名冊。
五、發起人無本法第六十八條規定情事之聲明書。
六、發起人之代表人或指定代表人行使職務者,無本法第六十八條規定情事之聲明書。
七、會計制度。
八、申請書及附件所載事項無虛偽、隱匿之聲明書。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
中華民國93年10月30日
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60035566號令修正發布第七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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