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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
中華民國54年5月27日
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090361761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第四條、第十一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二條

    會計師懲戒委員會(以下簡稱懲戒委員會)置委員十五人,組成時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
    於三分之一,分別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就下列各款人員派兼或聘兼之
    ,並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
    一、會計師公會代表五人。
    二、具法律或會計等專長之學者或公正人士五人。
    三、行政機關代表五人:
     (一)金管會代表三人,包括:銀行局局長、法律事務處處長及證券期貨局局長。如有特
        殊情況時,金管會得另指派之。
     (二)財政部賦稅署署長。
     (三)經濟部商業司司長。
    前項第一款之委員,除由會計師公會理事長兼任者,隨其本職異動而改聘外,其任期與第二
    款之委員同為二年,期滿得予續聘,續聘以一次為原則;第三款之委員,其本職異動者,應
    即改派。
    第一項第一款會計師公會代表,應由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全國聯合會
    )於委員任期屆滿前二個月提報應聘代表名額二倍之委員推薦名單,並檢附其學經歷、現行
    職務及相關證明文件,報金管會擇定遴聘之。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其任期以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第一
    款委員之補聘,應由全國聯合會提報應補聘名額二倍之委員推薦名單,並檢附前項所定文件
    ,報金管會擇定補聘之。

  • [修正]
  • 第四條

    會計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覆審委員會)置委員十五人,組成時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
    得低於三分之一,分別由金管會就下列各款人員派兼或聘兼之,並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
    一、會計師公會代表五人。
    二、具法律或會計等專長之學者或公正人士五人。
    三、行政機關代表五人:
     (一)金管會代表二人。
     (二)最高法院檢察署指派檢察官一人。
     (三)行政院主計總處副主計長一人。
     (四)審計部副審計長一人。
    前項第一款之委員,除由會計師公會理事長兼任者,隨其本職異動而改聘外,其任期與第二
    款之委員同為二年,期滿得予續聘,續聘以一次為原則;第三款之委員,其本職異動者,應
    即改派。
    第一項第一款會計師公會代表,應由全國聯合會於委員任期屆滿前二個月提報應聘代表名額
    二倍之委員推薦名單,並檢附其學經歷、現行職務及相關證明文件,報金管會擇定遴聘之。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其任期以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第一
    款委員之補聘,應由全國聯合會提報應補聘名額二倍之委員推薦名單,並檢附前項所定文件
    ,報金管會擇定補聘之。
    懲戒委員會之委員,不得兼任覆審委員會之委員。

  • [修正]
  • 第十一條

    懲戒委員會會議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或過
    半數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前項應出席委員之人數,無須扣除有第六條迴避事由之委員;出席委員之同意,應扣除有迴
    避事由之委員後過半數或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第一項會議,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應指定其他委員一人為主席。
    主席未指定時,由委員互推之。
    懲戒委員會會議召開時,得邀請原移送單位代表到會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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