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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
中華民國91年11月8日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90364936號令修正發布第五十一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五十一條

    執行第七條所定業務之經理人及從事第七條第一款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有關交易決定之業
    務員,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一、取得期貨交易分析人員資格者。
    二、依人員管理規則第五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取得期貨商業務員資格,並具下列工作經
      驗之一:
      (一)在證券或期貨機構從事證券或期貨相關工作經驗三年以上者。
      (二)從事資訊、科技、法律、電子商務或數位經濟等專業領域之工作經驗六年以上,
         成績優良者。
    前項交易決定人員,如為期貨相關現貨商品投資之決定,應具期貨相關現貨商品投資知識或
    經驗,並應參加主管機關所指定機構辦理之期貨相關現貨商品之職前訓練與在職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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