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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執行第四條所定業務之經理人及從事第四條第一款顧問服務之業務員,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
一、取得期貨交易分析人員資格者。
二、依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取得期貨商業務
員資格,並具下列工作經驗之一:
(一)在證券或期貨機構從事證券或期貨相關工作經驗二年以上者。
(二)從事資訊、科技、法律、電子商務或數位經濟等專業領域之工作經驗四年以上,
成績優良者。
期貨顧問事業於各種傳播媒體從事期貨交易分析之人員,應具備前項第一款資格條件。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
中華民國91年11月8日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90364936號令修正發布第二十一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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