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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條
銷售機構於完成客戶申請核印建檔作業後,操作「扣款授權書核印建檔資
料查詢」交易,列印「扣款授權書核印申請資料明細表」,確認內容無誤
後,併同扣款授權書送交其總公司彙整後送交本公司。
銷售機構與扣款行約定客戶自行至扣款行辦理核印作業者,銷售機構於扣
款行完成核印後,以電子檔通知本公司,並列印「扣款授權書核印申請資
料明細表」核對通知內容。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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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條之一
銷售機構透過本公司辦理客戶線上申請扣款轉帳授權作業者,應依下列規
定辦理:
一、填具申請書通知本公司,並辦理電腦連線及系統測試事宜。
二、客戶授權扣款轉帳之金融機構應為本公司公告參與線上扣款轉帳授權
作業之金融機構。
三、銷售機構審核其客戶扣款轉帳授權資料無誤後,應將相關資料通知本
公司,並請客戶依本公司指定網頁及金融機構之程序,辦理線上申請
扣款轉帳授權作業。
金融機構將線上扣款轉帳授權結果通知本公司後,本公司將授權結果通知
銷售機構,並由銷售機構通知客戶。
第一項金融機構之相關資料,由本公司另行公告;變更時亦同。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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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條之二
銷售機構自行與金融機構約定辦理客戶線上申請扣款轉帳授權作業者,應
以函文檢具客戶與銷售機構及與金融機構間之扣款轉帳授權約定事項等相
關文件,向本公司申請同意後始得辦理;約定事項變更時亦同。
銷售機構於前項金融機構完成客戶線上扣款轉帳授權作業後,以電子檔通
知本公司,並列印「扣款授權書核印申請資料明細表」核對通知內容。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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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條之四
銷售機構客戶變更扣款帳戶,應向原銷售機構提出申請,由銷售機構依第
四十一條之一或第四十一條之二規定重新辦理扣款授權作業;新扣款帳戶
之扣款授權未完成前,本公司仍以原扣款帳戶辦理扣款作業。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
中華民國95年4月18日
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基國字第1110000277號函修正發布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一條之一、第四十一條之二、第四十一條之四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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