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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
中華民國86年6月30日
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130004215號公告修正發布第六條之二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30133495號函同意核備)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六條之二

    本準則第四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
    、第六項及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所稱市值計算方式如下:
    一、初次申請股票上市、第一上市、創新板上市、創新板第一上市者,以
      上市申請書件所記載申請上市股票發行股數,乘以下列股票價格孰低
      者:
      (一)與證券承銷商共同議定之承銷價格。
      (二)股票登錄為興櫃股票櫃檯買賣者,申請上市日前三十個、九十
         個、一百二十個營業日收盤平均價格孰低者。
    二、股票已在櫃檯買賣中心上櫃買賣之公司申請上市或第一上市者,以上
      市申請書件所記載申請上市股票發行股數,乘以申請上市或第一上市
      日前三十個、九十個、一百二十個營業日收盤平均價格孰低者。
    三、創新板上市公司、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申請改列為上市公司或第一上
      市公司者,以上市申請書件所記載申請改列上市股票發行股數,乘以
      下列股票價格孰低者:
      (一)與證券承銷商共同議定之承銷價格。
      (二)申請改列日前三十個、九十個、一百二十個營業日收盤平均價
         格孰低者。
    本準則第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十八條之十
    二第二項及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股份發行總額,於發行公司採行
    票面金額股者,為同種類之股票票面金額與發行股數乘積;於發行公司採
    行無票面金額股者,為同種類之股票同次發行價格與發行股數乘積,分次
    發行者,為歷次乘積之合計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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