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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
中華民國95年9月8日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12002473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四條至第七條條文,自113年1月1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20153636號函同意照辦)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四條

    發行人申請上市指數股票型基金之標的指數非屬本公司或本公司百分之百
    持股之臺灣指數股份有限公司自行編製或與其他機構合編者,發行人應依
    據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於申請或申報該
    基金之募集前,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並檢具下列文件,於繳納審查費後,
    向本公司申請同意函:
    一、與指數編製機構簽訂之指數授權契約或意向書影本。
    二、證明該指數編製機構符合第三條第二項規定之相關書面資料。
    三、證明標的指數之成分符合第三條第三項規定之相關書面資料。
    四、標的指數成分之流動性分析及相關參考文件。
    五、標的指數詳細之計算方法與依據,以及標的指數成分的採納及替換原
      則。
    六、標的指數最近至少一年以上之歷史資料。
    七、未來上市後,所有可供我國投資人取得該指數相關資訊之管道,以及
      相關資訊之內容。
    本公司得視情況請發行人提供相關補充資料及說明。

  • [附表]
  • 附件-發行指數股票型基金資格認可申請書

  • [修正]
  • 第五條

    本公司對申請出具同意函之案件,依據前條所列各項文件進行審查,經審
    查合格者,本公司出具同意函,函復申請之發行人並副陳主管機關。
    發行人應自本公司函知之日起六個月內申請或申報指數股票型基金之募集
    。如有正當理由於期限屆滿前申請延期,經本公司同意後,得延長六個月
    ,且以一次為限,並副陳主管機關。

  • [修正]
  • 第六條

    發行人申請上市指數股票型基金之標的指數為本公司或本公司百分之百持
    股之臺灣指數股份有限公司自行編製或與其他機構合編者,發行人應於申
    請或申報該基金之募集前,檢具下列書件予本公司備查:
    一、ETF經理人及商品開發團隊之資歷簡介。
    二、標的指數之介紹及其授權契約。
    三、規劃架構。
      (一)期初最低之資產規模。
      (二)參與證券商名單。
      (三)規劃ETF上市掛牌時程。
      (四)ETF商品設計及申購贖回程序。
      (五)基金投資組合管理(包含基金操作將如何追蹤指數表現之簡要
         說明,如:完全複製法、最適化法、抽樣法,或其他方法,及
         基金投資模擬指數之情形)。
    四、行銷推廣計劃。
    本公司得視情況請發行人提供前項相關補充資料及說明。
    依第一項與本公司百分之百持股之臺灣指數股份有限公司合編指數之其他
    機構,應符合第三條第二項之資格條件。
    發行人應自本公司函知備查函之日起六個月內申請或申報指數股票型基金
    之募集。如有正當理由於期限屆滿前申請延期,經本公司同意後,得延長
    六個月,且以一次為限,並副陳主管機關。

  • [修正]
  • 第七條

    本注意事項自發布日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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