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
中華民國94年10月7日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20076538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六條附件二之二,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2年12月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148214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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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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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條
國際債券發行人申請國際債券為櫃檯買賣,除第四條規定者外,應檢具「
國際債券櫃檯買賣申請書」(附件一之一至附件二之二),載明其應行記
載事項,連同應檢附書件,向本中心申請。
前項申請書應以中文為主,惟國際債券屬第三條第七款或第四條之一者,
得以英文為之。
國際債券屬第三條第七款或第四條之一者,外國發行人另需於公開說明書
及其他提供予投資人之相關銷售書件中提供載有下列內容之聲明:財團法
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對本文件之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
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就因本文件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
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 [附表]
-
附件二之一-國際債券櫃檯買賣申請書(本國發行人、股票或臺灣存託憑證已於我國上櫃(市)買賣、或股票已登錄興櫃之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之國內及海外普通公司債或金融債券經主管機關申報生效或核准者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