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
-
第八條
已於國內上櫃(市)之投資控股公司,其持股逾百分之七十之被控股公司
申請股票上櫃者,應於上櫃掛牌前使其持股降低至百分之七十以下。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
中華民國88年6月16日
中華民國112年2月10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20051387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八條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101520361號函)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history
歷史沿革
extension
制定依據
menu_book
相關解釋令函
change_circle
異動說明
drive_file_rename_outline
提案草案
file_download
檔案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