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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大陸地區投資人投資臺灣地區證券之業別及投資比率,由主管機關會商各中央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擬訂,報行政院核定;大陸地區投資人投資臺灣地區證券之限額,由主管機關會商
外匯業務主管機關擬訂,報行政院核定。
大陸地區投資人投資臺灣地區證券之資金申請結匯,應檢具證券交易所登記文件,依外匯
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中華民國99年10月6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0990051669號令修正發布第十三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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