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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
中華民國80年1月16日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9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輔字第1110503934號函修正發布第六點,並自申報111年度財務報告資料起適用

修正內容

  • [修正]

  • 陸、證券商以媒體申報財務報表,應依本公司規定之作業方式、程序及時
      間作業並於下列期限內辦理申報:
    一、屬月報者,應於每月七日前申報。但屬第伍點所定之外幣帳表者,得
      於每月十日前申報。
    二、財務報表屬於上半年度者,應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申報。
      屬於全年度者,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申報;但公開發行股
      票之證券商及金融控股公司之證券子公司,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七
      十五日內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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