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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證券經紀商接受委託買賣變更交易方法及依有關法令規定應先收取款
券之證券時,預收之款券應透過交割專戶及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辦理劃
撥入帳及證券圈存。
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與保管機構約定已圈存之款券不得匯撥移作他用者
,就其委託買賣處置有價證券,證券商得經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相關
作業系統,確認保管機構已圈存足額款券後受理。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
中華民國84年1月6日
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輔字第1130005058號公告修正發布第七點,並自113年5月1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30333546號函同意照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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