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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
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輔字第1120003661號函修正發布第二點、第四點,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11月2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20363466號函辦理)

修正內容

  • [修正]

  • 二、期貨商就通信或電子化方式開戶程序,應於內部控制制度自行訂定相
      關作業流程。受理該類開戶作業除應確定其身分為本人及留存相關證
      明文件外,應先經下列任一方式確認身分:
      1.委由約定出入金帳戶之往來銀行辦理。
      2.以自然人憑證、銀行帳戶或晶片金融卡辦理線上身分驗證。
      3.經線上傳送可同時辨識國民身分證及臉部之照片,並輔以期貨商客
       戶保證金專戶約定出金帳戶。
      4.經由視訊影像方式確認。
      5.於同一期貨商已開立證券買賣帳戶。
      6.經由行動身分識別(Mobile ID)方式確認,相關身分認證應遵循事
       項由本公司另訂之。
      7.經由金融行動身分識別(金融FIDO)方式確認,相關身分驗證機制
       應遵循「金融機構辦理快速身分識別機制安全控管作業指引」辦理
       。
      8.其他足以確認委託人身分為本人。
      以前項方式確認身分者,期貨商應輔以手機簡訊傳送一次性安全密碼
      (One Time Password–OTP,簡訊確認碼)或由專人電訪等方式強化
      驗證。
      法人採通信或電子化方式開戶者,以本國公司法登記股東為 3人以下
      之公司為限,且其負責人及股東均為本國國籍成年自然人。期貨商受
      理其開戶應對其負責人採第一項及法人採工商憑證進行身分驗證。

  • [修正]

  • 四、期貨商以第二點方式確認身分者,日後需放寬保證金使用額度限制,
      經下列任一方式進行委託人身分驗證者,不受第三點之限制,惟期貨
      商仍應依相關規定重新辦理徵信,且同一委託人於同一期貨商之同一
      營業處所開立一戶以上期貨交易帳戶者須逐戶辦理確認。
      1.採臨櫃辦理者。
      2.以自然人憑證辦理線上身分驗證並輔以視訊影像方式確認。
      3.經由行動身分識別(Mobile ID)方式確認。
      4.以銀行帳戶辦理線上身分驗證(不含以網路方式所開立之第三類數
       位存款帳戶)。
      5.經由金融行動身分識別(金融FIDO)方式確認,相關身分驗證機制
       應遵循「金融機構辦理快速身分識別機制安全控管作業指引」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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