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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調閱會計師之相關工作底稿時,應查明簽證會計師是否依照會計師查核簽
證財務報表規則暨會計師服務案件準則執行查核或核閱。如發現會計師有
違反上開規定,應逐案檢附相關事證報請主管機關依會計師法、證券交易
法或相關規定處理。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
中華民國91年10月18日
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輔字第1120501236號函修正發布第三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110368174號函同意照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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