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
-
第十五條
受處置人不服本中心依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以下簡稱
興櫃股票審查準則)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八款規定為終止興櫃之處
置者,得提出申復。 - [修正]
-
第二十條
受處置人提出申復後,原處置因符合本中心「興櫃股票審查準則」第四十
條第四項規定公告免除其股票終止櫃檯買賣者,其申復視為撤回。
前項情形,如終止興櫃申復審議委員會已作成申復決定時,該申復決定不
生效力。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
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20073652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十五條、第二十條條文,自113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147856號函)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history
歷史沿革
extension
制定依據
menu_book
相關解釋令函
change_circle
異動說明
drive_file_rename_outline
提案草案
file_download
檔案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