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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
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
中華民國111年5月2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財字第11104916624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條文及第四條附表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三條

    保險業申請投資保險相關事業時,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一、最近三年度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比率之平均值須達百分之二百以上,
      且納入本次投資金額後之最近一期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比率須達百分
      之二百以上。
    二、前一年度各種準備金之提存符合法令規定。
    三、保險業無經主管機關認定之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之情事,且符合下列情
      形。但其該等情事已獲具體改善經主管機關認定者,不在此限:
      (一)最近一年資金運用未曾受主管機關罰鍰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之
         處分。
      (二)最近一年未曾受主管機關命令解散或撤換其董(理)事、監察
         人或經理人職務處分。
      (三)最近一年未曾受主管機關停業或財業務限制之處分。
      (四)最近一年未曾受主管機關廢止分支機構之處分。
    四、該投資應經保險業董(理)事會通過,保險業若屬金融控股公司之子
      公司者,並應經其所屬金融控股公司董事會通過。
    五、保險業董(理)事會設置風險管理委員會或公司內部設置風險管理部
      門及風控長,實際負責公司整體風險控管。

  • [修正]
  • 第四條

    保險業申請投資保險相關事業時,除前條規定之證明文件外,並應檢具下
    列書件:
    一、保險業投資保險相關事業之申請表(如附表)。
    二、投資目的、計畫及包括被投資事業股東結構、經營團隊成員、業務範
      圍、業務之原則及方針、業務發展計畫、未來三年財務預測、投資效
      益可行性分析、預定執行投資計畫具體時程及未能依計畫執行之處置
      措施。
    三、已投資之保險相關事業明細表及最近三年度各保險相關事業損益情形
      。
    四、被投資事業為既存事業者,應檢附該被投資事業最近三年度資產負債
      表及損益表,被投資事業如有累積虧損者,並應提出說明。
    五、其子公司、關係人及關係企業,已購買本次申請之被投資事業股票明
      細表。
    六、被投資事業是否符合第二條之說明。
    七、對投資保險相關事業之管理及風險評估機制。
    八、與被投資事業間對業務經營有利益衝突事項、防止內線交易事項之內
      部規範。
    九、與被投資事業間符合常規交易之規範。
    十、依被投資事業行業特性應另行檢具之評估資料或主管機關規定應檢送
      之書件。
    保險業於申請前已依本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規定投資者,應於申請時,
    併同提供其投資時間、投資金額等投資明細資料。

  • [附表]
  • 附表-保險業投資保險相關事業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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