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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本基金設董事會,置董事九至十一人,自下列人員產生,並由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聘免之:
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二至三人。
二、財政部國庫署代表一人。
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專家學者二至三人。
四、本保險共保組織會員代表三人。
五、本基金之總經理。
本基金董事,其總人數五分之一以上應具有與設立目的相關之專長或工作
經驗。
董事應互選一人為董事長,對內主持董事會,對外代表本基金。
董事長請假、因故或依法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
;董事長未指定或無法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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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
中華民國90年11月30日
中華民國111年5月1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金管保產字第1110137825號函核准修正發布第八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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