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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
中華民國97年1月9日
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11104920991號令修正發布第二十二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二十二條

    保險業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在國外設立子公司或分公
    司︰
    一、最近一年內未有遭主管機關重大裁罰及處分者,或受處分情事已獲具
      體改善經主管機關認可者。
    二、最近一年之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比率,達百分之二百以上。
    三、在國外設立子公司之投資總額,符合本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之規定
      。
    保險業申請在國外設立代表人辦事處應符合前項第一款之規定。
    第一項第一款所稱重大裁罰及處分,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處理違反金融
    法令重大裁罰措施之對外公布說明辦法第二條所定各款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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