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
-
第二十二條
保險業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在國外設立子公司或分公
司︰
一、最近一年內未有遭主管機關重大裁罰及處分者,或受處分情事已獲具
體改善經主管機關認可者。
二、最近一年之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比率,達百分之二百以上。
三、在國外設立子公司之投資總額,符合本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之規定
。
保險業申請在國外設立代表人辦事處應符合前項第一款之規定。
第一項第一款所稱重大裁罰及處分,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處理違反金融
法令重大裁罰措施之對外公布說明辦法第二條所定各款之情事。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
中華民國97年1月9日
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11104920991號令修正發布第二十二條條文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history
歷史沿革
extension
制定依據
menu_book
相關解釋令函
change_circle
異動說明
drive_file_rename_outline
提案草案
file_download
檔案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