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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綜合監理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保險監理政策規劃、統計資料處理與資訊業務聯繫及辦理。
二、消費者保護及保險教育宣導相關事宜之辦理。
三、保險法之訂修、廢止、疑義解釋之研擬。
四、保險犯罪與洗錢防制業務之監督及管理。
五、國際與兩岸保險事務、制度之規劃及辦理。
六、專業再保險業務之監督及管理。
七、保險代理人、經紀人與公證人業務之監督及管理。
八、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財團法人金融法制暨犯罪防制中心、保
險業務發展基金與其他有關財團法人之監督及管理。
九、其他有關保險綜合監理事項。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
中華民國98年1月16日
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人字第11101382871號令修正發布第五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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