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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
中華民國96年11月1日
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10804904941號函修正發布第十四條條文,並自109年1月1日起實施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十四條(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本契約各項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書
      或住院證明。)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
    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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