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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
中華民國99年11月5日
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10704942190號函核復已悉修正發布第二點

修正內容

  • [修正]
  • 二、拒賠或解約案件之型態
     (一)定義:
        1.形式審查拒賠件:理賠案件經檢視其事故原因及其所附證明文件或契約狀態等形
         式因素,即可明確判斷不符保險契約約定之理賠要件者。
        2.實質實查拒賠件:理賠案件須透過事故原因調查後,保險公司才得據以判斷不符
         保險契約約定之理賠要件者。
     (二)形式審查拒賠件
        1.申請檢附文件不全(如未提供診斷證明書),且經保險公司要求於一定期間內補
         正而未補正。
        2.依所附申請文件即可判斷不符承保範圍(如疾病事故申請傷害保險金理賠、非重
         大疾病申請重大疾病保險金)。
        3.於停效期間或非保險契約有效期間發生之保險事故。
     (三)與醫療因素有關之實質審查拒賠件
        1.投保前之既往症
        2.非屬契約條款約定之手術項目
        3.屬處置而非手術
        4.門診手術
        5.非屬條款約定之特定手術項目
        6.非因意外傷害導致之失能或身故(如病發猝死後倒地)
        7.罹患疾病未據實告知
     (四)與醫療因素無關之實質審查拒賠件
        1.除外責任(如酒後駕騎車)
        2.不保事項(如從事汽車等之競賽或表演)
        3.須經司法調查認定者(如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故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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