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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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客戶身分認證原則,保險業應確認客戶身分,以確保係客戶本人進行
投保作業,並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客戶進入視訊前之身分確認,保險業應透過行動身分識別(Mo
bile ID )、會員帳號密碼登入搭配一次性密碼、金融行動身
分識別(金融Fido)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方式為之。但客
戶為未成年者,應由法定代理人以前述方式之一確認身分。
(二)保險業應請客戶出示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除應比對客戶本人
樣貌與證件照片之一致性外,並應建立身分證明文件偵錯防偽
,或向發證機關查詢確認其真偽之機制。但無國民身分證之未
成年者,應出示附有照片之健保卡或護照。
(三)保險業對遠距投保客戶得兼採行生物辨識(如人臉生物特徵)
輔助身分確認措施,以強化對保險契約要保人、被保險人之身
分確認。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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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保險業得與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及兼營保險代理人或
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合作辦理本業務,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
紀人公司及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應遵循該合作
之保險業所定之辦理本業務作業規範辦理,其簽署人亦應於保險代
理人管理規則第三十四條及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三十四條規定之
有關文件簽署。
保險業對於保險代理人公司及保險經紀人公司業務員招攬之案件,
就未及簽署之文件,應予以區隔存放,並要求簽署人於系統中進行
遠距簽署。
保險業應於合約中要求保險代理人公司及保險經紀人公司確保其業
務員及簽署人遵循本注意事項,並負管理責任。
保險業以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之視訊錄製影音
軟體辦理本業務者,應要求該銀行將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
司辦理遠距投保及保險服務業務應注意事項第五點至第九點規定之
文件及影音資料,採取適當之加密措施傳輸予保險業。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8日
中華民國112年7月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綜字第11204922031號令修正發布第六點、第十五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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