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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
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產字第1110417332號函同意備查修正發布第一條至第三條、第五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一條

    依據「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以下簡稱管理規則)第五條及中華民國產
    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本會)「業務員管理委員會組織簡則」第
    二條之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 [修正]
  • 第二條

    報考資格:凡成年,具有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歷,具有中華
    民國身分證或臺灣地區居留證、外僑永久居留證或大陸地區配偶領有長期
    居留證件得向本會報名參加測驗。
    以臺灣地區居留證、外僑永久居留身份或以大陸地區配偶領有長期居留身
    份報名參加測驗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已依本規則辦理登錄且未受第十三條
    或第十九條撤銷登錄處分者,不受第一項有關學歷之限制。

  • [修正]
  • 第三條

    測試之命題:本測驗之命題範圍:
    (一)共同科目命題範圍包括金融市場常識及金融市場從業人員職業道德
       兩大部份。試題由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以「金融市場常識與
       職業道德」題庫中隨機方式產生。
    (二)「行動裝置保險」測驗共同科目由本會之金融市場常識與職業道德
       題庫中隨機方式產生。
    (三)專業科目以本會出版之教育訓練教材、各險保單條款及保險業務員
       管理規則等為主。並建立題庫備用。

  • [修正]
  • 第五條

    測驗類別、方式及合格標準:
    (一)測驗類別: 所有保險種類、單一保險種類-汽車保險、行動裝置保
       險。
    (二)測驗方式:
       採紙本或電腦以選擇題方式測驗。
    (三)合格標準:
       (1)共同科目以70分(含)以上為合格,成績可保留5年。
       (2)所有保險種類之資格測驗專業科目保險實務及保險法規二科
          應合計140分以上,任何一科不得低於60分(含)以上始為合
          格。
       (3)汽車保險種類資格測驗專業科目保險實務及保險法規各科成
          績都應達 80分(含)以上為合格,僅一科合格時,不得保留
          。
       (4)行動裝置保險種類資格測驗專業科目行動裝置保險實務法規
          成績達70分(含)以上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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