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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保戶透過保險公司網站或行動裝置方式辦理本業務服務時,首家保險
公司依第七點第二項第一款第三目規定對保戶進行身分驗證,保戶身
分驗證發生爭議時,首家公司應依其內部有關個人資料安全保護或消
費者爭議處理之內部控制制度進行相關處理,並將處理結果轉知轉收
公司。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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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戶申請「保全聯盟鏈」服務之案件,需同時符合下列條件,始能適
用本業務:
(一)申請人以具完全行為能力之要保人本人為限。
(二)險種以有效個人人身保險契約為限,並排除旅行平安保險、團
體保險及待記名式保單。
(三)申辦項目以下列要保人個人基本資料變更為限:
1.姓名
2.身分證統一編號
3.地址
4.電話
5.電子郵件信箱
保戶申請「理賠聯盟鏈」服務之案件,需同時符合下列條件,始能適
用本業務:
(一)申請人以具完全行為能力之被保險人本人為限。
(二)險種以有效個人人身保險契約之健康保險、傷害保險的醫療保
險金給付(日額型、實支實付型)、失能及重大/特定傷(疾
)病保險金為限,並排除旅行平安保險、團體保險及待記名式
保單。
保戶申請前二項服務所需文件,仍需視實際申請內容情形而定。
「保全聯盟鏈」及「理賠聯盟鏈」應由保險業指定單位辦理。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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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保險業辦理本業務應落實資訊安全防護、身分驗證機制、防制洗錢控
管等法令遵循、個人資料保護及客戶權益保障。
保險業開辦本業務前,應向壽險公會遞交「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
業公會保險科技運用共享平台服務申請書」,遵守相關服務暨權利義
務約定事項,並由保險業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出具符合法令規章及內
部規範之意見並簽署後,送交一份留存壽險公會。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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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保險業辦理本業務,應訂定「保全/理賠」聯盟鏈推播通知作業處理
程序,並納入內部控制制度,且應適時檢討修訂。
前項聯盟鏈作業處理程序,至少應包括下列風險控管及控制措施:
(一)身分驗證:
1.網頁或 APP申請:符合第三點所列資格之申請人,經由網路
與首家保險公司電腦連線或親臨保險公司方式,完成註冊及
身分驗證程序。
2.行動服務申請:符合第三點所列資格之申請人,經由首家保
險公司業務人員見證為申請人本人,並請其填寫相關行動服
務聲明暨同意書,收齊相關證明文件等事項,始可進行申辦
。
3.保戶透過保險公司網站或行動裝置方式辦理本業務服務時,
首家公司應依「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應注意事項」或「保險
業經營行動服務自律規範」之身分驗證方式對保戶進行身分
驗證。
(二)個資同意:
1.「保全聯盟鏈」服務:申請人於首家保險公司申請,需同意
「保全契約變更申請轉送暨個資蒐集同意書」之內容,並選
擇同意轉收之保險公司。
2.「理賠聯盟鏈」服務:申請人首次於首家保險公司申請,需
簽署「理賠申請轉送暨個資蒐集同意書」(含延續性個資與
特種個資同意事項),選擇同意轉收之保險公司,並將簽署
完畢之同意書拍照或掃描上傳,並將同意書正本於十日內繳
回首家保險公司。
(三)申請條件控管:
1.「保全聯盟鏈」服務:
(1)申請人同意授權首家保險公司將其所提供申請保險契約變
更項目相關資料,傳送至其所同意之轉收保險公司,以申
請與前相同項目之要保人基本資料契約變更。
(2)轉收保險公司以首家保險公司官方網站公告之合作保險公
司為授權對象。
(3)首家保險公司審核相關資料後,應於契約變更完成日起之
次一個工作日內,傳送予轉收保險公司,惟如不符契約變
更申請要件或轉送範圍者,即不予進行資料轉送作業。
2.「理賠聯盟鏈」服務:
(1)申請人同意授權首家保險公司將其所提供申請醫療保險理
賠金之理賠案件相關資料,傳送至其所同意之轉收保險公
司,限以申請轉收保險公司中以其為被保險人之保險理賠
金。
(2)轉收保險公司以首家保險公司官方網站公告之合作保險公
司為授權對象。
(3)理賠金限匯款至被保險人本人帳戶。
(4)若當次理賠核付金額逾新臺幣三十萬元,不論首家或轉收
保險公司將待文件送達首家保險公司後進行理賠核付。
(5)首家保險公司形式審核影像檔案後,應於收受理賠申請日
翌日起最晚於三個工作日內,傳送予轉收保險公司,惟如
不符理賠申請要件或轉送範圍者,即不予進行資料轉送作
業。
(四)「理賠聯盟鏈」服務之診斷書、收據等文件真實性認定:
1.申請人如未將同意書正本寄回首家保險公司留存,日後仍需
重新簽署同意書並寄回正本後才能使用此服務。
2.申請人如未繳回保單條款約定之申請理賠文件,首家保險公
司應於內部系統設定其未來之理賠案件無法再次使用本業務
之機制。
3.申請理賠文件繳回後,首家保險公司應與影像資料進行比對
是否一致,保險公司審核過程中如發現案件影像資料或理賠
文件有偽造等情事,應即通知其他轉收保險公司,依法進行
告訴及追償,並於內部系統設定該保戶未來之理賠案件無法
再次使用本業務之機制。
4.保險公司應將本業務納入年度定期自行查核作業檢視範圍,
並應每半年對該等申辦案件之理賠文件進行一定比例(不得
低於百分之1)抽查,以確保文件正確性。
(五)資料傳輸與資訊安全
1.本業務運用區塊鏈技術防止檔案遭竄改。
2.壽險公會共享平台留存資料傳輸與接收紀錄,保險公司得隨
時透過區塊鏈技術檢視紀錄與傳送狀態。
3.資料及檔案之傳輸與儲存應依主管機關要求之資訊安全防護
相關規範辦理。
4.針對所傳輸或儲存之申請人個人資料或敏感資料,壽險公會
及保險公司應建置適當之保護設備或技術,採取適當之存取
管制。
5.保險公司應監控並建立資通安全事件通報程序。遇事件發生
時,相關單位及人員依循通報程序辦理。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
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1110417622號函修正發布第三點、第六點、第七點;增訂第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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