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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應會商中央銀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存保公司訂定金融機構危機之處理程序,規
定相關機關(構)介入之時機、應採取之措施及分工合作之機制。
任一方發現有影響金融體系穩定之緊急情況發生時,應即相互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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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中央銀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存保公司主要政策改變時,應相互通知。
前項政策改變涉及任一方所應負擔之責任時,應事先諮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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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小組由本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二人、中央銀行副總裁一人、中央銀行檢查處處長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局長、存保公司董事長、銀行局局長、證券期貨局局長
、保險局局長及檢查局局長組成之。
本小組由本會主任委員擔任召集人,並置執行長一人,由召集人指定,承召集人之命,
綜理本小組事務。
本小組之行政及文書作業,由執行長及其指定人員兼辦。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
中華民國93年7月1日
中華民國94年7月7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法字第0940055256號函修正發布第六?八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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