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
-
五、獎金核發標準如下:
(一)檢舉之金融違法案件,經處新臺幣(以下同)一千萬元以上罰
鍰或法院判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每件核發檢舉人獎金五百
萬元。
(二)檢舉之金融違法案件,經處五百萬元以上未達一千萬元罰鍰、
命令解任(解除)或撤換董(理)事、監察人(監事)職務、
停止董(理)事或監察人(監事)一年以上執行職務、撤銷或
廢止營業許可、停止全部之業務或經法院判決一年以上未滿三
年有期徒刑者,每件核發檢舉人獎金二百五十萬元。
(三)檢舉之金融違法案件,經處一百萬元以上未達五百萬元罰鍰、
命令解任(解除)經理人或受僱人職務、停止董(理)事或監
察人(監事)六個月以上未滿一年執行職務、停止經理人一年
以上執行職務、停止部分業務、限制營業範圍、限制投資或資
金運用範圍、命令停售保險商品、限制保險商品之開辦或保險
新契約額或經法院判決六個月以上未滿一年有期徒刑者,每件
核發檢舉人獎金二十五萬元。
(四)檢舉之金融違法案件,經處二十萬元以上未達一百萬元罰鍰、
停止董(理)事或監察人(監事)未滿六個月執行職務、停止
經理人六個月以上未滿一年執行職務、命金融服務業調降其委
任或僱用人員薪酬或經法院判決未滿六個月有期徒刑者,每件
核發檢舉人獎金五萬元。
檢舉同一金融違法案件,有相關法律競合或前項各款規定競合之情形
者,從一最高額核發獎金。
檢舉人同一年度檢舉案件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標準所核發獎
金之累計金額,最高以二百萬元為限。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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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檢舉人檢舉金融違法案件,得以書面、口頭、電話、傳真、電子郵件
或其他方式為之,並應提供下列資料:
(一)檢舉人之姓名、身分證字號、地址及聯絡方式。
(二)被檢舉人之姓名、地址或其他足資識別被檢舉人身分之資料;
如係公司行號者,其名稱、負責人姓名及營業處所。
(三)可證明被檢舉人涉及違法之具體事證及相關資料。
以口頭或電話檢舉者,應由受理檢舉機關作成紀錄,並交檢舉人閱覽
後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其以電話檢舉者,受理檢舉機關應通知檢舉
人到達指定處所製作紀錄。
受理檢舉機關受理檢舉後發現檢舉人匿名或不以真實姓名檢舉者,不
核發獎金。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
中華民國94年12月5日
中華民國112年6月1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檢制字第11206001881號令修正發布第五點、第九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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