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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委員會議之決議應於確認通過後立即公布;委員對委員會議之決議,得具名提出協同意見
書或不同意見書。
委員贊同委員會議決議之結論,而對其理由有補充或不同之意見者,得提出協同意見書。
委員對委員會議決議曾表示不同之意見者,得提出一部或全部之不同意見書。
委員之協同意見書或不同意見書,應於委員會議決議確認通過後一週內提出並一併公布之
;逾期提出者,得載明備忘錄,不予公布。
公布之協同意見書或不同意見書,應僅就委員會議通過之決議結論及理由,表示其意見。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中華民國95年4月10日
中華民國97年1月9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字第09746000740號函修正發布第七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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