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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中華民國102年8月2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資技字第10243028370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第九條、第十三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三條

    經營電信工程業,應先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後,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電信工程業登記執照(
    以下簡稱登記執照,格式如附件一)。
    電信工程業者取得登記執照後,於一個月內加入相關電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始得營業。相
    關電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不得拒絕其加入。

  • [附表]
  • 附件一-電信工程業登記執照

  • [修正]
  • 第九條

    申請登記執照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經審查符合者,由主管機關核發登
    記執照:
    一、電信工程業登記執照申請書(以下簡稱申請書)。
    二、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之影本。但於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
      ,得免審查營業項目。
    三、資本額。但於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得免審查資本額。
    四、專任電信工程人員符合第五條至第七條規定資格之證明文件影本、身分證影本及受僱同
      意書(格式如附件二)。
    前項第一款申請書之格式如附件三,其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或行號名稱及營業所在地。
    二、公司或行號之負責人、電信工程人員姓名、出生年月日、住所或居所及身分證明文件字
      號。
    三、資本額。
    第一項申請者檢附文件有不全或不符規定者,主管機關應逐項列出,一次通知限期補正,逾
    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備者,駁回申請,其檢具之文件不予退還。
    電信工程業登記執照之申請、換發或補發得經由網際網路申請之;其實施時程,由主管機關
    公告之。

  • [附表]
  • 附件二-受僱同意書

  • 附件三-電信工程業登記執照申請書

  • 附件四-電信工程業登記許可申請書

  • [修正]
  • 第十三條

    登記執照有效期間為五年,登記執照期限屆滿後仍需繼續經營者,經營者應於登記執照期限
    屆滿前三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新照,其有效期間自原登記執照期限屆
    滿之次日起計算。
    一、申請書。
    二、資本額。
    三、原登記執照。
    四、營業項目已登載電信工程業之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五、最近一期完稅證明。
    六、當年度公會會員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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