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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中華民國102年8月2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資技字第10243028370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第九條、第十三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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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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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經營電信工程業,應先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後,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電信工程業登記執照(
以下簡稱登記執照,格式如附件一)。
電信工程業者取得登記執照後,於一個月內加入相關電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始得營業。相
關電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不得拒絕其加入。 - [附表]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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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申請登記執照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經審查符合者,由主管機關核發登
記執照:
一、電信工程業登記執照申請書(以下簡稱申請書)。
二、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之影本。但於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
,得免審查營業項目。
三、資本額。但於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得免審查資本額。
四、專任電信工程人員符合第五條至第七條規定資格之證明文件影本、身分證影本及受僱同
意書(格式如附件二)。
前項第一款申請書之格式如附件三,其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或行號名稱及營業所在地。
二、公司或行號之負責人、電信工程人員姓名、出生年月日、住所或居所及身分證明文件字
號。
三、資本額。
第一項申請者檢附文件有不全或不符規定者,主管機關應逐項列出,一次通知限期補正,逾
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備者,駁回申請,其檢具之文件不予退還。
電信工程業登記執照之申請、換發或補發得經由網際網路申請之;其實施時程,由主管機關
公告之。 - [附表]
- [修正]
-
第十三條
登記執照有效期間為五年,登記執照期限屆滿後仍需繼續經營者,經營者應於登記執照期限
屆滿前三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新照,其有效期間自原登記執照期限屆
滿之次日起計算。
一、申請書。
二、資本額。
三、原登記執照。
四、營業項目已登載電信工程業之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五、最近一期完稅證明。
六、當年度公會會員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