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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中華民國102年7月9日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1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內容字第11048037950號令修正發布第六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六條

    本會為審查電視事業申請換發執照案,得設審查諮詢委員會,置審查諮詢
    委員七至九人,其中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並依下列方式組成:
    一、專家學者三至四人。
    二、公民團體代表一至二人。
    三、本會代表三人(不含召集人)。
    審查諮詢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連任,第一次聘任之委員,其中三至四人
    之任期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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