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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中華民國102年7月9日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1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內容字第11048037950號令修正發布第六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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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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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會為審查電視事業申請換發執照案,得設審查諮詢委員會,置審查諮詢
委員七至九人,其中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並依下列方式組成:
一、專家學者三至四人。
二、公民團體代表一至二人。
三、本會代表三人(不含召集人)。
審查諮詢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連任,第一次聘任之委員,其中三至四人
之任期為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