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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中華民國105年6月21日
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內容字第10748002001號令修正發布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條文及第五點附表二之一、第六點附表三、第七點附表二之二、二之三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五條

    申請經營直播衛星事業者,應填妥申請書(附表一之一)及營運計畫,並應於營運計畫載明
    下列事項:
    一、使用衛星之名稱、國籍、頻率、轉頻器、頻道數目及其信號涵蓋範圍。
    二、開播時程。
    三、財務結構及人事組織。
    四、頻道或節目規畫。
    五、內部控管機制。
    六、經營方式及技術發展計畫。
    七、收費基準及計算方式。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前項營運計畫應依附表三所載之指定細項撰寫,並檢附營運計畫摘要表(附表二之一)、其
    他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及佐證資料。

  • [附表]
  • 附表一之一-直播衛星事業申請書

  • 附表二之一-直播衛星事業及境外直播衛星事業營運計畫摘要表

  • 附表三-營運計畫應載細項

  • [修正]
  • 第六條

    申請經營境外直播衛星事業者,應填妥申請書(附表一之二)及營運計畫,並應於營運計畫
    載明下列事項:
    一、使用衛星之名稱、國籍、頻率、轉頻器、頻道數目及其信號涵蓋範圍。
    二、開播時程。
    三、頻道或節目規畫。
    四、收費基準及計算方式。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前項營運計畫應依附表三所載之指定細項撰寫,並檢附營運計畫摘要表(附表二之一)、其
    他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及佐證資料。

  • [附表]
  • 附表一之二-境外直播衛星申請書

  • [修正]
  • 第七條

    申請經營節目供應事業者,應填妥申請書(附表一之三)及營運計畫,並應於營運計畫載明
    下列事項:
    一、經營之頻道數目、頻道名稱及信號傳輸方式。
    二、開播時程。
    三、節目規畫。
    四、傳播本國文化及本國自製節目之實施方案。
    五、內部控管機制及節目編審制度。
    六、收費基準及計算方式。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申請案件之頻道屬性為一般頻道,前項營運計畫應依附表三所載之指定細項撰寫,並檢附營
    運計畫摘要表(附表二之二)、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及佐證資料。
    申請案件之頻道屬性為購物頻道者,第一項營運計畫應依附表三所載之指定細項撰寫,並檢
    附營運計畫摘要表(附表二之三)、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及佐證資料。

  • [附表]
  • 附表一之三-節目供應事業申請書

  • 附表二之二-節目供應事業及境外節目供應事業一般頻道營運計畫摘要表

  • 附表二之三-節目供應事業及境外節目供應事業購物頻道營運計畫摘要表

  • [修正]
  • 第八條

    申請經營境外節目供應事業者,應填妥申請書(附表一之四)及營運計畫,並應於營運計畫
    載明下列事項:
    一、使用衛星之名稱、國籍、頻率、轉頻器、頻道數目及其信號涵蓋範圍。
    二、開播時程。
    三、節目規畫。
    四、內部控管機制及節目編審制度。
    五、收費基準及計算方式。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申請案件之頻道屬性為一般頻道者,前項營運計畫應依附表三所載之指定細項撰寫,並檢附
    營運計畫摘要表(附表二之二)、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及佐證資料。
    申請案件之頻道屬性為購物頻道者,第一項營運計畫應依附表三所載之指定細項撰寫,並檢
    附營運計畫摘要表(附表二之三)、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及佐證資料。

  • [附表]
  • 附表一之四-境外節目供應事業申請書

  • [修正]
  • 第十二條

    直播衛星事業及境外直播衛星事業之申請案件,除有前二條情形應予駁回外,應依下列審查
    項目及評分基準審查;經評分低於六十分者為不合格,應不予許可:
    一、市場定位與頻道規畫,四十分。
    二、內部控管機制,二十分。
    三、財務規畫與收費基準,二十分。
    四、公司組織與人員訓練,十分。
    五、客服部門編制與意見處理,十分。
    前項申請案件有違反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或第十二條規定之情形者,應附具理
    由駁回其申請。

  • [修正]
  • 第十三條

    節目供應事業及境外節目供應事業申請案件之頻道屬性為一般頻道者,除有第十條或第十一
    條情形應予駁回外,應依下列審查項目及評分基準審查:
    一、頻道定位與內容規畫,四十分。
    二、內部控管機制及內容編審制度,二十分。
    三、財務規畫與收費基準,二十分。
    四、公司組織與人員訓練,十分。
    五、客服部門編制與意見處理,十分。
    前項營運計畫載明下列規劃事項者,除其依前項辦理之審查項目總分未達五十分不予列計外
    ,得視其規畫之完整程度及執行期間酌予加分:
    一、國際新聞製播規畫,最高加十分。
    二、本國自製兒少節目製播規畫,最高加十五分。
    三、身心障礙者近用服務規畫,最高加十分。
    四、創新服務或有助產業發展之規畫,最高加五分。
    前二項評分合計低於六十分者為不合格,應不予許可。
    第一項申請案件屬節目供應事業,有違反本法第八條第三項、第十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
    或第十二條規定之情形者,應附具理由駁回其申請。
    第一項申請案件屬境外節目供應事業,有違反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或第十二條
    規定之情形者,應附具理由駁回其申請。

  • [修正]
  • 第十四條

    節目供應事業及境外節目供應事業申請案件之頻道屬性為購物頻道者,除有第十條或第十一
    條情形應予駁回外,應依下列審查項目及評分基準審查:
    一、頻道定位與內容規畫,二十分。
    二、內部控管機制及內容編審制度,三十分。
    三、財務規畫與收費基準,二十分。
    四、公司組織與人員訓練,十分。
    五、客服部門編制與意見處理,二十分。
    前項營運計畫載明下列規劃事項者,除其依前項辦理之審查項目總分未達五十分不予列計外
    ,得視其規畫之完整程度及執行期間酌予加分:
    一、身心障礙者近用服務規畫,最高加十分。
    二、創新服務或有助產業發展之規畫,最高加十分。
    前二項評分合計低於六十分者為不合格,應不予許可。
    第一項申請案件屬節目供應事業,有違反本法第八條第三項、第十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
    或第十二條規定之情形者,應附具理由駁回其申請。
    第一項申請案件屬境外節目供應事業,有違反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或第十二條
    規定之情形者,應附具理由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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