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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諮詢會議之決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諮詢委員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對於
申設、換照案件不予許可,及評鑑案件不合格之決議,應附具理由。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內容字第10748002001號令修正發布第八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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