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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中華民國105年7月6日
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內容字第10748012161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條文及附表二之二、附表二之三、附表三、附表四之一至四之三、附表六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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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二條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於執照期間屆滿前六個月,應
    依指定方式提出申請書及換照之營運計畫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照。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未於前項規定期限內申請換照
    ,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限期提出申請;逾期提出申請者,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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