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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中華民國105年7月28日
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內容字第10748012161號令修正發布第十五條條文及部分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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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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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地方頻道之評鑑,應由主管機關提供營運計畫執行報告及受評鑑期間受裁處違規紀錄送所屬
直轄市、縣市政府進行初評並提出意見。
地方頻道之營運計畫執行情形,如未符合指定區域內民眾利益及需求者,其所屬直轄市、縣
市政府得為不合格之初評意見。
主管機關應參考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初評意見作成評鑑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