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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日
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內容字第11348005900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三條

    節目播送時間達三十分鐘者,得播送廣告三次;逾三十分鐘達六十分鐘者
    ,得播送廣告六次;逾六十分鐘者,依前述原則計算之。
    現場實況轉播,廣告播送得選擇適當時機為之。
    第一項播送廣告次數之計算含節目前後播出及中間插播之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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