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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依系統經營者之評鑑報告書辦理實地查核。
前項實地查核,應通知系統經營者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會同辦
理。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中華民國105年11月4日
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平臺字第10941038810號令修正發布第四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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