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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每一時段之廣告播送方式與數量分配)
節目播送時間達三十分鐘者,得播送廣告三次;逾三十分鐘達六十分鐘者
,得播送廣告六次;逾六十分鐘者,依前述原則計算之。
現場實況轉播,廣告播送得選擇適當時機為之。
第一項播送廣告次數之計算含節目前後播出及中間插播之廣告。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
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內容字第11348005900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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