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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第二條所稱新播,指該節目在國內所有無線電視頻道第一次播出。
不同無線電視事業合製同一節目,出資比率達百分之三十以上者,於其所屬頻道第一次播出
時,視為新播。
第二條所定百分之五十比率及百分之四十比率,按個別頻道每年播出時數計算。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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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八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內容字第10848028290號令修正發布第七條、第九條條文,自109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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