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增訂]
-
第七十二條之一
對海纜登陸站、機房、國際交換機房、衛星通信中心或其設備之核心資通
系統,以下列方法之一,危害其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輸入其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
洞,而入侵其電腦或相關電信設備。
二、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其電腦或相關電信設備。
三、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其電腦或相關電信設備之電磁紀錄。
製作專供犯前項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亦同。
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情形致釀成災害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
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
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 [修正]
-
第七十二條
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海纜登陸站、機房或與其連接之纜線、
國際交換機房或衛星通信中心之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情形致釀成災害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
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
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毀壞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危害海纜登陸站、機房或與其連接之纜線、
國際交換機房或衛星通信中心之功能正常運作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項所稱纜線,指海纜登陸站與機房向海一側之纜線,及海纜登陸站與
內陸介接站間之纜線。 - [修正]
-
第九十五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54141號令修正公布第七十二條、第九十五條;增訂第七十二條之一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history
歷史沿革
extension
制定依據
menu_book
相關解釋令函
change_circle
異動說明
drive_file_rename_outline
提案草案
file_download
檔案下載